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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来城里容易去农村难

燕赵都市网  2015-07-21 08:52

[摘要]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 。

城镇迁移 放宽,城镇迁往农村严格限制,具体政策都在这了,沧州市人民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 ,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河北省人民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结合沧州户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区及城镇 迁移条件,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经济社会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制做法办理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 问题,有序引导更多的农村人口就近在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 。坚持统筹配套,创新户籍管理制度,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 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城镇化率力争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二、全面放开城镇迁移 条件

(一)全面放开沧州市市区及所辖县级市市区、县 驻地镇和其它建制镇 限制。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 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 、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二)放宽投靠类 条件。具有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 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 。

(三)放开人才 限制。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 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沧州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 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申请办理 。

三、有条件地限制城镇人口迁往农村

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 条件。

(一)直系亲属投靠、离婚回原籍人员可按规定将 迁入农村 。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 迁入原迁出地 。

“直系亲属”指夫妻、父母、未到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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