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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符合条件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河北新闻网  作者:刘彬  2012-12-26 08:39

[摘要]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2审核。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设区市要统一制定本地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申请城市低保对象不低于50%、农村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照当地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批决定。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严格执行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评议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县级民政部门要就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各设区市要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公示中要注意保护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与享受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

6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名册和拟发救助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城乡低保金要按月及时发放。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办法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省、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全面建立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负责跨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

强化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到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享受低保待遇家庭要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接收其生活保障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在7日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7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加强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点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方便群众监督。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健全信访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到2012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设置并公布全省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专人负责,并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复查复核制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省、市民政部门对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加强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是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将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实施意见要求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大对骗取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生活保障金外,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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