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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符合条件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河北新闻网  作者:刘彬  2012-12-26 08:39

[摘要]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政策措施

(一)规范保障标准制定。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类制定全省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工资标准。

(二)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申请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生活保障家庭。到2012年底前,省民政厅要出台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与评估办法。到2013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制定和公布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进一步完善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生活保障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申请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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