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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员工遗孀所分福利房几十年 产权咋界定

环渤海新闻网  2014-02-26 08:21

[摘要] 上世纪60年代,市民连女士父亲因公去世十几年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她母亲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分得1间福利房。此后,连女士的母亲与小女儿(连女士妹妹)一直居住在此直至先后去世。如今这间福利房的归属一时成了问题。

单位照顾员工遗孀所分福利房至今几十年产权咋界定

上世纪60年代,市民连女士父亲因公去世十几年后,因家庭生活困难,她母亲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分得1间福利房。此后,连女士的母亲与小女儿(连女士妹妹)一直居住在此直至先后去世。如今这间福利房的归属一时成了问题。

连女士:房子是单位为照顾员工遗孀所分

连女士介绍,她父亲生前是铁路唐山站的职工,1952年因公去世。上世纪60年代末,她母亲找到铁路工会,分得了现在位于交大铁路社区车站工房4排2号的这间平房。“我母亲与妹妹一直住在这里。母亲地震后去世,妹妹今年1月26日去世。”连女士说,妹妹去世后,交大铁路社区工作人员在2月11日找到她,让她尽快联系铁路房管所处理房产事宜。

连女士随后联系到铁路房管所询问房产过户等事情,但被告知,交大铁路社区的这间房子在房管所台账上面的记录是空号,意味着房屋居住者没有交付过任何费用,也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房子的产权不属于连女士亲人,因此无法办理过户。

连女士说,这些年来她和家人的确没有交过房费,也没有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但是她认为这房子是当年铁路因父亲去世而分给她家的福利房,母亲与妹妹几十年都住在这里,理应属于她家。

铁路房管所:房子属于公产

2月20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铁路房管所。一位工作人员说,连女士妹妹去世后,车站工房4排2号的房子就无人居住了,交大铁路社区找到房管所寻求解决办法。如果按正常情况,房子应过户给房主的亲人,但当工作人员查找档案后发现,这间房多年来一直没有变更过产权,现在产权还归铁路方面所有,如果产权不属房屋居住者所有,那么居住者就应向铁路方面缴纳房租,但是这间房也没有承租人记录。

“1998年我们对所有铁路工房进行过普查,在当时没有变更产权的房屋中,这房子就没有承租人的登记。”这位工作人员说,她对连女士所说房子有一些印象。多年前房管所工作人员上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房屋的居住者患有精神方面疾病,而且独居无生活来源。因此,房管所就没再提出收取房租等要求。

这位工作人员说:“实际上,我们就是照顾那位老人而让她在房子里居住,她没有交过房租,也无任何房产证明,因此房子产权还是应属于铁路。”对于连女士的要求,工作人员表示会向上级部门汇报。

交大铁路社区:公有住房出售时联系对方未果

“她身患精神疾病,一人居住,为保障她日常生活,社区为她办理了低保。”对于连女士妹妹的情况,交大铁路社区的工作人员比较了解,但是关于她所居住的房子产权归属问题却并不清楚。

不过,社区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听单位老员工提起过多年前公有住房出售时,社区方面曾联系过连家人,但不知何因,对方并未出资将这间房买下。

律师:福利房归属属于政策问题,铁路方面解释无误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马洁律师了解事件相关细节后表示,关于这间房的产权归属问题不在法律范畴之内,是铁路内部关于福利房分配的政策问题,铁路方面的解释无误。因为单位福利房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公房产权出售。单位以较低价格将公房所有权转让给员工,这也是福利的一种;二是员工拥有公房的使用权。单位未将公房出售,只允许员工使用居住,单位决定是否收取房租。连女士母亲当年申请到的房子就属于第二种情况,连女士家只有房子的使用权。

马律师说,连女士妹妹去世后,这房子如何处理,铁路方面拥有决定权,可以收回房屋,也可允许连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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