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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受审须说“房”

东北新闻网  2013-09-22 17:20

[摘要]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9月18日发布公告,将于9月24日在该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审理被称为“房姐”的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9月18日发布公告,将于9月24日在该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审理被称为“房姐”的被告人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表哥”受审获刑,与“表”毫不相干;“房叔”受审获刑,几乎不见“房”;“房姐”即将受审,从公告内容看,嗅不出一点“房”味。如此审案和判决,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有何两样?

司法是维权的最后防线,是公平的展现。“表哥”受审不见“表”,至少对“表”应该有个说法;“房叔”受审难见“房”,应该对“房”有个交代。将“表”藏着、将“房”隐着,无论案件如何判决,最终很难取信于民。

“表哥”案不见“表”、“房叔”案难见“房”,都是个案。但是,个案串联,大有形成一种趋势之势: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回避公众关切,早早结案了事。这样断案,只能羞辱法律,只能嘲笑法治。

“房姐”将受审,纵不能见“房”,但必须说“房”。倘若还是把“房”藏着,公审不如“私审”,“私审”不如不审。“表哥”案不见“表”,千万别形成趋势。否则,所有法律法规,终归成一堆废纸,伤害司法公正,损害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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