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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能保住这套唯一住房吗?

北京晚报  2013-09-09 16:49

[摘要] 一个陌生人突然闯入家中,陈女士方知公公已私下将房屋卖与他人!曾经其乐融融的三世同堂,随着婆婆和儿子离世,公公与儿媳、孙女的亲情渐行渐远,隔阂日益加大,最终公公擅自卖房,儿媳、孙女面临失去唯一住房的窘境。

一个陌生人突然闯入家中,陈女士方知公公已私下将房屋卖与他人!曾经其乐融融的三世同堂,随着婆婆和儿子离世,公公与儿媳、孙女的亲情渐行渐远,隔阂日益加大,最终公公擅自卖房,儿媳、孙女面临失去住房的窘境。母女俩愤然将公公和买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是陈女士和她女儿。据母女俩称,她们居住的这套房屋位于海淀区双榆树北里,是陈女士婆婆的单位于1987年分配的福利住房。“分房时就是考虑到祖孙三代五口人共同居住的情况,才这样分配的。我婆婆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我公公。后来我们夫妻和我公公协商,决定由家庭共同出资购买这房子,房屋登记在我公公的名下,我们一家三口和我公公祖孙三代共同居住在房屋里。”

然而不幸降临到了这个家庭。2010年3月,陈女士的丈夫去世了。陈女士的公公一反常态,经常与陈女士争吵,要求她们母女搬出去。陈女士不同意。

令陈女士万万想不到的是,同年6月22日,一个陌生人突然闯进家里,要求陈女士母女腾房。母女俩这才得知,这房屋已被陈女士的公公擅自以高价售出。

“这房子是我和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我公公无权擅自出卖房。”陈女士认为,公公的行为侵害了她和女儿的基本生存权,因此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面对儿媳妇和孙女的起诉,陈女士的公公齐老先生显得理直气壮。“这房子是我出资购买的,也登记在我的名下,我就有权利卖房。”

而另一名被告、买房人吕女士则认为:“这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房产当时是登记在齐老先生名下的。”所以,她也不同意陈女士母女俩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评析

误区:婆婆去世唯有公公能“继承”公房

正解:四口人都有资格承租该公房

原告陈女士的婆婆去世后,公房承租人变更到了公公齐老先生的名下,这中间就牵涉一个法律问题: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谁有权利“继承”?如何“继承”?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焦景收说,实际上,公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的产权人是国家,而自管公房的产权人是所在单位。“所以,承租人享有的只是公房的承租权,按照法律来说,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是无法继承的。但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北京地区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变更承租人。”

此案中,分配这处公房时,房管部门考虑到了祖孙三代五口人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由于常年居住,而且户口一直在此公房中,所以陈女士一家五口人对该处公房均享有居住权。”焦律师认为,“在陈女士的婆婆去世后,同为共居人的陈女士的公公齐老先生、陈女士夫妇及其女儿四人实际上都有资格承租该处公房。对于房管部门来说,没有所有家庭成员的签字同意,即使原承租人去世,也不会接受其中任何一名家庭成员变更承租人申请的。”

后来,陈女士一家协商一致,在没有任何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最终将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她的公公齐老先生,这也为后来齐老先生擅自卖房埋下了祸根。

误区:公公是已购公房的产权人

正解:三人出资购房产权应为三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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