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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严控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新京报  2012-11-30 09:00

[摘要] 四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土地、财政、货币及银行监管机构将进一步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为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土地、财政、货币及银行监管机构将进一步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土地

记者29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根据国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统一管理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并定期更新。名录及更新结果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按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

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专款专用

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

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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