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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政策问答

环渤海新闻网   2015-12-15 09:09

[摘要] 2016年,唐山市中心区住房保障工作将实现租赁性保障住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申请、当年入住”,2016年以前申请的保障家庭也将陆续入住,从而切实解决我市中心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唐山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政策问答

2016年,唐山市中心区住房保障工作将实现租赁性保障住房(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当年申请、当年入住”,2016年以前申请的保障家庭也将陆续入住,从而切实解决我市中心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使广大群众了解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唐山市住建局现就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入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公布,同时也欢迎群众通过来访、来函等方式垂询,我们将做出热情解答。

一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一、二类保障性住房(原廉租住房)?

答:申请一、二类保障性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一类家庭为低保户,二类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不超过1565元/月、二人户人均不超过1324元/月、三人户人均不超过1204元/月。

二问:申请一、二类保障性住房(原廉租住房)的程序?

答:申请一、二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告知申请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4.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轮候范围。并将登记结果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

5.申请人可到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厅领取登记表(地址:建设南路45号)。

三问:一、二类保障性住房(原廉租住房)的房租收缴标准是什么?如何缴纳?

答:一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保障面积内租金全免,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20%收取。

二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20%收取,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50%收取。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月或季交缴,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

四问:我已经住上了廉租住房,但是家庭条件改善了,不符合廉租住房(一、二类保障性住房)条件了,怎么处理?

答:如果家庭条件改善了,不再符合廉租房(一、二类保障性住房)条件了,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变化情况,重新认定保障家庭类别,属于保障性住房三类或四类的家庭,按三类或四类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取房租;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退出住房确有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报经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原住房。

如果保障家庭已经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房产,将予以停止保障,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须腾退。

五问: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审是必须要参加吗?如果错过了年审怎么办?

答:必须按时参加年审。错过年审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停止保障。

六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原公租房)?

答:申请三、四类保障性住房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家庭成员户籍标准:(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中心区常住户口;(2)户籍不在市中心区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2.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3.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家庭每月不超过3756元、两人户家庭人均每月不超过3178元、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每月不超过2889元。

七问:申请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程序?

答:申请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预登记。

2.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办理入住手续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社区将通知已办理预登记的家庭办理正式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确定租金减免类别,并将核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就当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抽查,经抽查无异议的,对当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备案,纳入轮候范围。

八问: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房租收缴标准是什么?如何缴纳?

答:三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的50%收取,保障面积外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四类保障性房租收缴标准:按市场租金的70%收取。

家庭自有住房面积对应的保障性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的100%收取。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月或季交缴,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

九问:我已经承租三、四类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但是我超出了保障性标准,该怎么办?

答: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退出住房确有困难且无其他住房的,报经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市场租金继续承租原住房。

如果保障家庭已经购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了房产,将予以停止保障,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须腾退。

十问:我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可以购买吗?

答:目前尚无销售计划,当前不可以购买。

十一问:租住保障性住房除了房租还需要缴纳其他费用吗?

答: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租金、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二问:我租住了保障性住房,但我连续半年未缴纳房租怎么处理?

答: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的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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