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工作调动到唐山市以外地区的,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工作调动到唐山市以外地区的,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业务原则上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
(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书之一、《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
被判处刑罚人员在服刑结束前确需配偶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监狱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二)退休职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子女身份证、《授权子女办理委托书》。
(三)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非唐山市户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因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的,可委托我市的原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专管员身份证、《授权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书》。
(四)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监护人身份证、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
(五)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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