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特殊需要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这是近日省 办公厅发布的《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因特殊需要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这是近日省 办公厅发布的《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作出的规定。该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根据《办法》,我省鼓励单位、个人捐资保护古树名木和认养古树。认养古树的,可以在保护标牌中享有认养期间的署名权。古树名木遭受病虫害或者人为、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生长异常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办法》规定,对于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或者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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