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天下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获得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针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
5月30日下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获得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我省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每年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以及大中型供水工程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另外,针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易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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