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评论 > 正文

时评:“征地拆迁波及16%家庭”的警示

羊城晚报  2013-10-30 09:01

[摘要] 尤其是,征地拆迁波及全国16%的家庭,折射出我们的城镇化、工业化带来大量土地需求并产生极大的征地拆迁浪潮。换言之,征地拆迁波及16%家庭发出的第二个警示是,这些家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多少家庭获得合理补偿,又有多少家庭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值得我们进一步调查和反思。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数据中心日前发布中国城镇化调查大型数据。数据显示,中国户籍城镇化率非常之低,非农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27.6%,20年内农转非比例仅增长了7.7个百分点;约有16%的家庭在最近一波城镇化过程中遭遇过征地、拆迁。(10月28日《京华时报》)

这组数据说明,我们的城镇化虽然“狂奔”,但户籍改革相当滞后,人户分离必然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征地拆迁波及16%的家庭,折射出我们的城镇化、工业化带来大量土地需求并产生极大的征地拆迁浪潮。

从报道来看,16%的家庭受到直接波及,有的是家庭承包地被征用过,有的是宅基地被征用过。事实上,除了部分家庭直接受到波及外,还有不少家庭受到“株连”。比如,因为婆婆是“钉子户”,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小学教师谭双喜近日收到区教育局通知,将其调往拆迁指挥部工作,直至其婆婆签订拆迁协议。如果算上这类间接受影响的家庭,这个数字应该不止16%。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是“钉子户”,相关家庭也会受到一定冲击。所以,征地拆迁波及16%家庭发出的个警示是,现实中有不少征地拆迁行为突破法律法规约束,对很多家庭带来负面影响。尽管我们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有关部门也在重点查处株连式等强制征地拆迁,但从暴力拆迁频发的现实来看,效果相对有限。

不可否认,一些家庭在征地拆迁中“一夜暴富”。但从很多报道来看,由于在征地拆迁中很多家庭是被动的弱势群体,知情权、谈判权得不到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落到实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尚未出台,因而,很多家庭并没有从征地拆迁中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换言之,征地拆迁波及16%家庭发出的第二个警示是,这些家庭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多少家庭获得合理补偿,又有多少家庭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值得我们进一步调查和反思。通过调查和反思,我们就能发现征地拆迁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这对于下一步制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大有好处。

另外,征地拆迁波及16%家庭后,这些家庭的后续保障情况如何,也值得我们关注。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失去土地,等于失去了保障。然而,调查发现,征地拆迁后,提供就业机会和城镇社会保障的比例较低。这无疑是警示我们,要建立完善的长效征地补偿安置保障机制。

更主要的是,征地拆迁波及16%家庭,意味着在城镇化浪潮推动之下,尽管国家层面的土地改革还未启动,但土地变化带来的实际影响已经在发生。这警示我们,土地改革已滞后于社会发展,如果不早日启动,土地实际变化就有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毫无疑问,征地拆迁应该与户籍政策调整同步,土地变化应该与户籍变化等相适应。如果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拿走了农民的土地,而失地农民又不能享受城镇户籍待遇,那么,吃亏的只能是农民,占便宜的只能是城市。我们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只会越来越扭曲。

云南国土资源厅排查发现 征地存在五大问题

城镇化的新型解决方案 创造全方位城市生活模式

国土部实地核查违规征地 征地补偿不再“一刀切”

国土部实地核查违规征地 征地补偿不“一刀切”

 

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近日表示,不赞成单纯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国土部这位官员的这个谈话,其背景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将成为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取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的大局也已定下,同时,包括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进行,而确权之后是否能够上市交易,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运转,已经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依据的是2004年8月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该法第47条规定,对于农村土地的征收,其补偿标准以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用途为依据,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由法律设置一个价格的做法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自由交易的原则,也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指导思想不合。

因此,国务院在去年底向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了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对土地补偿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删除了这种“上有封顶”的补偿规定,这实际上是打开了按市场化原则征收土地的大门。但是很可惜,这一修正案当时虽然经过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但最终并未付诸表决。在人大换届以后,新组建的人大常委会也未再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与此同时,一度被媒体热传的将于今年八九月间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至今也未见公布。

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国土部官员放出不赞成单纯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风声,虽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官方的正式表态,但是否表明政策面上正在出现微调甚至转向,显然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一个长期被主流舆论忽视的重要命题,这与农民在我国现实的社会公共事务中缺少话语权有直接关系。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不同的是,土地对农民来说,既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在农村土地被视为集体所有后,农民对作为自己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土地却失去了自由支配的权力。当政府征收土地的时候,政府可以自行定一个价格,而将农民对土地的权力彻底架空。很显然,对于农村土地征收,从根本上说,不应该由政府制订一个补偿标准,让农民无条件地执行,而是必须依据市场化的原则,赋予农民充分展开市场博弈的权力。征收农村土地,实际上是政府在赎买农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因此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农民不能仅仅是无条件的服从者,而应该是与政府公平博弈的一个交易者。

但是,目前对于征收农村土地,政府仍然习惯于以凌驾于农民之上的姿态来要求农民,特别是对于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态度消极。国土部这位官员认为,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不但解决不了征地难的老问题,还会产生诸多新问题,农民对补偿标准的过高预期,会使土地征收工作更为艰难,也将使地方财政不堪重负。这种观念其实只考虑了政府的利益,将农民视为必须服从政府利益的奉献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政府制订补偿的“一口价”,并且剥夺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权力,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陈旧模式,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情况下,不应该再有市场。在目前城镇化正在大规模推进的背景之下,政府借着城镇化的名义壮大“土地财政”,扩大财政收入的冲动十分强烈,如果以这样的理念来指导征地,那么,城镇化对农民来说就不是一次提升生活品质的机遇,反而会演变成对农民利益的戕害。

在城镇化大力推进的今天,加紧修订《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公平的土地交易博弈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与此同时,政府也必须在转变行政职能的基础上,在土地征收中恪守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唐山站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