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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行收储出让土地 江苏土地融资将加强监管

金陵晚报   2013-09-26 09:47

[摘要] 今后,想靠卖地来取得贷款,将被套上“紧箍”。昨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

今后,想靠卖地来取得贷款,将被套上“紧箍”。昨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意见》实施后,江苏省各地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

《意见》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应如实反映在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该卡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意见》还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对此,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表示:江苏这一做法为首创,但他们目前尚未接到通知。一直以来,他们执行的收储方式为“一年一报”,即土地储备机构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土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三家进行申报,由南京市政府批准。土地融资也没有规模控制,一般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经相关机构评估后就可以办贷款,并没有明确融资规模的控制额度。

而昨日《意见》中的“每收储、出让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国土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等新规定如何执行,他们也在等待具体细则出台。据了解,南京市列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除市土地储备中心外,还有高淳、溧水、江宁、江北、鼓楼等区属的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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