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薇和吴波看上星河湾一套房子后,签订定金协议、预售合同等文书,并支付了100万元定金。然而,资金链的断裂让买房计划搁浅,他们被房产公司诉至法院。令人没想到的是,两人两年前就已离婚!
李薇和吴波看上星河湾一套房子后,签订定金协议、预售合同等文书,并支付了100万元定金。然而,资金链的断裂让买房计划搁浅,他们被房产公司诉至法院。令人没想到的是,两人两年前就已离婚!
既然已经不是夫妻,代对方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李薇和吴波支付房产公司违约金50万元,房产公司退还房款254万元。
迟迟等不来第二笔购房款
2010年12月18日,李薇走进金都路星河湾一期售楼处,选中了一套房屋,预订价1305万元,折扣价为1253万元。李薇在认购卡上签下了自己和“老公”吴波的名字。随后签订的定金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于2011年12月28日交付,买方支付定金100万元。李薇在购房人一栏签下自己和吴波的名字,并于当日支付定金50万元。10天后,吴波将另外50万元定金送来。2011年1月5日,吴波来到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首付款为254万元(含已付定金100万元);第二笔房价款379万元,应于2011年2月15日前付清;剩余房款633万元。如果未能按约支付房款,买方将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吴波在乙方处签署了李薇、吴波二人名字。同日,吴波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首期房款154万元。
看似正常的购房却突生变故:房产公司迟迟未等来第二笔房款,打电话催问时,无论是李薇还是吴波都以模糊的语言搪塞。后来,两人甚至互相推诿:“我们早就离婚了。买房子是对方要买,跟我没关系。要钱找他(她)去!”原来,吴波和李薇在2008年4月就离婚了。去年3月,讨款无望的房产公司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并讨要违约金127万元。
法院支持房产公司解除合同
“预售合同上我和李薇的签名均是由我签署的,李薇事后也未追认,该预售合同不成立。”吴波这样辩解。他认为,签订预售合同时,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未能审查购房者婚姻状况。定金由他和李薇分别支付,预售合同上没有李薇签字不能成立。因此,房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254万元。李薇的辩解如出一辙:“预售合同上李薇的签名并非由我本人签署,我也未授权其他人签订合同。”
今年6月,原审法院判令双方预售合同解除,酌定吴波、李薇支付违约金50万元,254万元予以退还。李薇不服,提起上诉。合议庭认为,吴波、李薇虽已离婚,但仍以两人名义共同购房、以李薇一人代签的方式签署购房卡、定金协议及补充协议,而事后吴波也履行定金协议并签署了预售合同。因此,有理由相信吴波有代理权。不过,尽管预售合同成立,但实际上已无法履行,鉴于房产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遂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延伸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