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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乃与民争利

上海金融报  2013-09-17 10:15

[摘要] 应该说,向地下空间征收土地出让金并非毫无依据。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就有“以空间体积代替平面面积,并以此来计算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近日,有关“广州拟追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消息引发市场强烈关注,不少百姓认为,政府此举意在财政增收。

应该说,向地下空间征收土地出让金并非毫无依据。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就有“以空间体积代替平面面积,并以此来计算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从地方性法规来看,杭州、无锡等地已经出台有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而广州市此次发布的《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与上述法律法规一脉相承。

笔者认为,随着城市发展加速,地上可利用的空间越来越小,“向地下要空间”乃是大势所趋。据媒体报道,广州目前地下空间已达3000万平方米,规划到2020年达9000万平方米,打造“地下广州”并非天方夜谭。因此,若在广泛听证、取得公众认可的情况下,对未来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按楼面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土地出让金,也未尝不可。

但是,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亦明确规定,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发生企业改制、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由新的权属人负责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在笔者看来,这一规定难免有与民争利之嫌。

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看,“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原则,而对已发生的交易再度征缴税费,无疑违反了这一规定。诚然,目前广州对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是“暂缓征收”,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时追缴,尤其是在相关项目已经完成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再行追缴不仅违反了契约精神,更有着一丝“生米煮成熟饭”的意味。

同时,所谓土地出让金乃是土地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土地出让合同的主体应该说是地方政府和土地受让方。但由于目前车位的实际拥有者乃是物业业主,因此,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在地下车位这块被追缴的土地出让金将很有可能落在购房者—这一完全没有任何义务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主体身上。这种随意扩大合同效力范围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相关征缴标准来看,地方政府也难以摆脱“抢钱”的嫌疑。根据规定,“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或未明确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和标准的,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地下负一层按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按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25%计收土地出让金。”笔者认为,既然对追缴“暂缓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那其标准就应该适用土地出让当时的价格,而非所谓的市场评估价,否则就是在“一地两卖”。

事实上,即便撇开法理和价格,地方政府追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做法本身就是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众所周知,如今不少城市都面临着停车位紧张的局面,广州这样的一线大城市更是“一位难求”。而相关数据显示,部分城市地下空间中有九成左右用作停车场。因此,盲目向地下空间追缴土地出让金,很可能打击开发商新建地下停车位的积极性,进而加大车位缺口,进一步加剧城市交通压力。

毫无疑问,当前地方政府面临着较大的财政压力,但解决之道绝不应该是“与民争利”,更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获取眼前的利益。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该更合理地制定相关法规,除了厘清土地出让金征收对象外,还可以规定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造地下停车库,且面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等,以更好平衡公共利益和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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