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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夹心层”可申购限价房

兰州新闻网    2013-08-26 18:41

[摘要] 买不起商品房,又不够资格申请经适房、廉租房,这批陷入买房尴尬境地的人群被称为“夹心层”。为了进一步调整我市的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夹心层”的安居梦,我市酝酿出台了该《办法》。

本报讯8月25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兰州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并修改,已正式印发。今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将以比同地段商品房低20%的优惠价格,购买到90平方米以内为主,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现价房。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近郊四区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监督管理按此《办法》执行,远郊三县一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0平米以内户型须占总套数的70%以上

买不起商品房,又不够资格申请经适房、廉租房,这批陷入买房尴尬境地的人群被称为“夹心层”。为了进一步调整我市的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夹心层”的安居梦,我市酝酿出台了该《办法》。所谓的限价商品房,就是指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上建设的、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房。在房屋面积和户型比例上,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求以90平方米以内为主,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套数不低于总套数的70%。在房源选址上,限价商品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规划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在物业管理上,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对于限价房的房源筹集计划和建设用地筹集,《办法》明确提出,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公司组织实施。房源筹集形式包括新建限价商品房、将符合限价商品房相关要求的其他住房转为限价商品房。新建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限价商品房房源筹集计划和建设规模,在公开出让的商品房建设用地中进行统筹。

限价房申请须满足三项条件

限价房的购买方式与经适房类似,也要通过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准购证》、摇号配售等环节。对于限价房的申请条件,《办法》明确供应对象为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者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一人具有3年以上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二)申请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5%以下;(三)单身提出申请的,必须年满25周岁。

申请人应当到户口所在区的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限价商品房资格登记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其家庭住房情况在市级媒体和兰州房地产信息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兰州市限价商品房准予购买资格证》。在摇号配售环节,《办法》提出,劳模、引进人才等有特殊贡献人员,可优先配售。

限价房房价比同地段商品房价低20%

《办法》明确,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记载购买价格、面积、准许转让日期,并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由于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所以《办法》规定,限价商品房在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限价商品房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时须退出原保障性住房。为了让最需要的人得到安居保障,《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其申购中的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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