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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保障房将听证 政府开发限价商品房不得有利润

昆明日报  2012-07-27 15:01

[摘要] 云南省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70%;农贸市场主办者只可向经营者收取商位租赁费以及代收(缴)税费。

云南省廉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70%;农贸市场主办者只可向经营者收取商位租赁费以及代收(缴)税费。

昨日公布的关于保障性住房、农贸市场相关收费管理办法,即将于8月1日向社会听证。

在昨日公布的《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中,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标准给出了明确界定,并且明确了相关退出机制,廉租住房承租人收入水平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对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收入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继续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或者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应按合同约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自应当收回房屋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限价管理,具体标准由所在地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城市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基础上,按照低于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政府直接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不得有利润。

《云南省城镇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市场主办者只可向经营者收取“两种费”。即商位租赁费,以及代收(缴)税费。

市场内水、电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及相关维修、管理等费用,由水、电等相关单位和市场主办者承担,主办者不得以损耗、公摊等名目向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大型连锁超市、大型日用品批发市场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的农贸(集贸)市场另有其特殊性,因此,不在此次明确的范围内。(记者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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