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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规促保障房建设 明年建商品房须配建保障房

中国新闻网  2012-06-14 15:00

[摘要] 我省日前出台的《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此前,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住房曾在我省部分城市试点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多次在全省积极推广。

我省日前出台的《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此前,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住房曾在我省部分城市试点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多次在全省积极推广。

《意见》中明确,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据悉,我省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项目资金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问责政府负责人。

根据《意见》,到“十二五”期末,我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我省明确,将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我省各地将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出让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在资金筹集方面。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金融服务水平。逐步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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